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市政工程检测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管理的时候,对于出现质量事故需要分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责任主体的时候,对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一些可能的质量问题,或是出现质量纠纷或是质量问题投诉时,往往需要借助质量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此外,在工程验收时,由于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质量控制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保证质量的时候,也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如果是水运工程,还明确规定,要由交管部门或是其委托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鉴定合格方可验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中只是明确了检测工作应由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来负责,并未明确鉴定机构可以另行委托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工作。为此,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台了一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进行规范和管理。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察合格并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验收资料。但此类备案管理是自愿备案而非强制备案,同时,大型市政工程检测备案条件相对宽松:有办公场所、人员及组织机构即可备案。
在铁路工程的质量检测中的另一种重要的检测方法就是声波透射法,该方法的工作原理是依托超声波的透射进而进行检测。相对于低应变法的相对局限性,声波透射法还提取了低应变法的优点,进而实现了这两种方法的有效整合,市政工程检测使得该技术在铁路工程的质量检测中的效果更为显著。在利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的时候,主要是按照统计的方法来进行的,这就要求测试的点所得到的参数是正态分布的。就我国目前而言,声波透射法是处于不断的发展进步中的,这是鉴于传统的检测方法——低应变法声在测试的时候会经常出现一些干扰信息,而使用了声波透射法之后,大型市政工程检测能够大幅度的提高检测的准确度。
取样不具有代表性。《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 1990 中规定, 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为一个检验取样单位。袋装产品200t 为一批,散装产品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市政工程检测取样应具有代表性,从20 个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2kg。而实际上有些施工单位的水泥因进货渠道不稳定,品种多,为了节约试验费用、方便等, 一次性提取某一品种半袋或整袋作为样品的情况常有发生,导致所送试样失真。安定性检验结果未出,施工现场就开始使用。水泥标准规定,水泥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 否则为废品,禁止使用。 一般水泥的安定性检验需要2~3 份出具检验报告,而有些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期,水泥运到施工现场立即进行使用,然后再取样送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待水泥的安定性检验结果出具不合格时,施工现场已经使用在混凝土、砂浆或一些隐蔽工程中,造成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水泥未按照所需要的环境进行堆放。在施工现场经常有积水,特别是到雨季施工现场的环境更加影响施工现场材料的存放和保管,这种因素也直接影响水泥的强度。袋装或散装水泥未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计量的现象常有发生。袋装的水泥要在进场时进行随机抽查重量,因为目前的袋装水泥重量负偏差的偏多,超差现象严重。大型市政工程检测 这类现象集中发生在一些小水泥生产厂家的产品。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度量、测量或试验,大型市政工程检测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是质量监督和监理的重要方法,检测成果是质量改进的依据,是工程质量评定、工程安全评价与鉴定、工程验收的依据,也是质量纠纷评价、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工程质量检测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及局限性。市政工程检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不同主体,质量检测的类型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不同类型的检测工作在建设程序上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