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检测带你了解水利工程试验检测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36号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结合36号令及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总结如下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从事水利工程检测人员熟悉相关检测业务,取得从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检定证书。
4、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SL631-63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信,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8、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9、对涉及工程结构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贵州工程检测建议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0、工程中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时,应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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